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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以重点校、实验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

    省物价局要求不得以重点校、实验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

    本报讯(刘宝芝郭嘉)昨天,省物价局发出通知,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。通知要求,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、自费生、调节生、转学生、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,不得以重点校、实验班、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。

  到2008年底,我省要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。在清理规范期间,现有改制学校凡没有做到“四独立”(即独立的法人,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,独立的校园、校舍,独立进行教育教学)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,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。公办学校不得通过“校中校”、“校中班”、“一校两制”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。

    省物价局通知明确,省定择校生收费标准是最高限价标准,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和择校生比例,直至全部取消。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,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。

    对未经审批的高校学生公寓,一律执行每生每年不高于500元的住宿费政策。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“转专业费”、“赞助费”、“假期住宿费”、“补考费”、“重修费(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)”、“学位申请费”、“答辩费”、“联系安排工作手续费”以及押金、保证金等。高校以学校或院(系、所、中心等)名义,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,培训费和住宿费标准,必须报省物价局、教育厅、财政厅备案。没有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批文或备案文件,当地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。

    高校不得跨学年向学生预收学费、住宿费,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,不得另外收取费用。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、借书证、毕业证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,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。

    高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,即时发生即时收取,不得与学费一起统一收取,收费时应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,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,或只收费不服务。学生休、退学的,学校应按规定退还费用。

    省物价局要求各级物价部门,要按照管理权限,严格审核民办学校教育培养成本,合理核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。民办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,民办高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。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报名费、保险费、饮水费、电费、暖气费、实习费、毕业证书费等,均属乱收费行为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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